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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是我国审计发展史大事0防爆门

发布时间:2022-11-01 12:16:37

审计法修订是我国审计发展史大事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这次审计法的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我国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尽管已经尝试了多年,但以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给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审计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近年来掀起的“审计风暴”中暴露出来的很多案例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对公共财政使用效益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官员盲目追求政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对经济领域个人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解决长期以来“审而不计”难题。

二、对审计对象的权利予以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近年来,曾经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持不同意见。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修改后的审计法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同时,对审计对象的权利予以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利。

根据新修改的审计法,审计对象如不服审计决定,有三种权益救济途径可供选择: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理顺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关系

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新修订的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对于通过国家审计监督来促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运用效率和效益,以及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高效率运行,避免出现浪费现象和发生舞弊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强化了在高新技术条件下的国家审计监督手段

由于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财政收支管理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开展的国家审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逃避审计监督的情况,因此针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审计进行法律规范就十分必要。新修订的审计法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32条还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新审计法的这些规定将大大加强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国家审计工作,为今后防止被审计单位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作弊奠定法律基础。(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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